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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真大!微信群销卖车用汽油


2023年6月17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清洋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清洋街道东关村闲置场地发现一集装箱内有2个油罐(容积1.5吨)、加油机1台、便携式汽油铁桶42个,油罐内共存放汽油约0.78吨。

经查,该闲置场地油罐、加油枪、便携式汽油铁桶为周某某所有。2023年6月15日,周某某从蓬莱购买汽油,用油罐车运输至储油地点,再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车用汽油的消息,以每升6.53元向外销售汽油,已销售40升。执法人员抽样送检验研究所检测为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油罐、加油机和便携式汽油铁桶予以扣押。


二、查处结果

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6月29日,福山区应急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查封扣押的物品一并移交福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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