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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3〕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

为深入推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主动性、积极性,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火墙”,决定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企业员工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线,对身边的事故隐患能在初始苗头期间第一时间发现,举报的事故隐患具有时效性强、内容翔实准确、经整改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等特点。各有关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事故隐患举报的问题情形和奖励标准,对员工在岗位职责内发现事故隐患向本企业报告经查实后予以奖励,对员工在岗位职责外发现事故隐患向本企业举报经查实后提高奖励标准。因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企业要给予员工特殊奖励。企业要对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做好记录,认真排查整治,及时兑现奖励,形成举报奖励台账。在企业内部实现事故隐患的查找、举报、排查、整改、奖励等各环节的闭环管理,并定期公示和宣传。通过制度的推行,确保企业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事故发生,助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制度具体要求

(一)制度适用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选取重点企业,建立推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重点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带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批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和其他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做到全覆盖。

(二)制度具体内容。各有关企业要明确受理内部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并公示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名单;要明确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工作流程,并根据企业实际灵活采用电话、微信、邮箱、app、书信、公告牌等多种举报受理方式并对内公布;要明确奖励标准,根据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明确举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和程序,确保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排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

(三)制度资金保障。各有关企业要设立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资金,用于保障员工内部举报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范畴。对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制度运行台账。各有关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运行台账,如实记录员工内部举报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举报奖励情况。奖励资金领取情况由举报的员工签字确认。

(五)制度落实公示。各有关企业要对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每季度在企业网站、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情况,同时对通过内部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从业人员予以公示表扬。

(六)制度培训考核。各有关企业要将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各岗位员工熟悉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将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部署落地。推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八抓20条”创新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员,迅速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地生根。各有关企业要尽快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认真研究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属实的要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要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和监管层级,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强化宣传普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推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工作的广泛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张贴海报、展板、发放宣传册和微博、微信、客户端“两微一端”等日常宣传形式,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齐鲁行”等主题活动,及时宣传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定期公布相关案例,提升企业及社会公众知晓覆盖面。各有关企业要强化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教育,利用三级教育培训、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形式,宣传普及到每一个车间、班组和员工,深入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提高员工主动查找和举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明查暗访”等工作,将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的制度制定、资金保障、台账建立等情况一并纳入检查内容,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监督检查重点,对走过场、搞形式、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于企业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员工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导致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四)建立内外衔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做好对内举报和对外举报两项制度的有机衔接。企业员工在岗位职责内发现事故隐患向本企业报告,本企业未及时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员工在岗位职责外发现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有权向本企业举报或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接到企业员工举报后,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社会公众举报奖励的基础上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举报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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