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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办发〔2014〕38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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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加之地理位置特殊,工业比重大,海上、道路、矿山、工商贸、建筑、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和高危行业点多面广,港口、铁路、机场、核电、化工园区等重大项目进入建设攻坚和投入营运阶段,安全生产方面的考验和挑战不断增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坚持“党政同责”,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领导和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注重安监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交流,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媒体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隐患排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督导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突出“一岗双责”,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指导,组织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标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政机关要落实主管责任,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强化协调指导,落实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要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强政策引导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督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履行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决议落实工作的调度、督查。
6.提高自律意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主动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和管理保障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各项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落实考核。
7.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
8.强化宣传引导,落实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发动企业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督查,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舆论监督的重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举报不法行为,形成群策群力、共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推进安全监管改革创新,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9.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逐步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和上报机制,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政府部门鼓励指导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机制,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减少随意性、运动式安全检查,实现安全监管对象由事故向隐患转变,监管时段由事后向事前转变,监管方法由应急向预警转变,工作重心由管理向监督转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10.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公告、隐患整改督办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切实抓好系统性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治理,对现有的油气管线、化工园区、高层建筑等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安全评价,及时修订规划、调整布局、完善措施、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等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自查自改不认真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依法依规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实现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1.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老专家、老工人及企业员工的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复杂工艺装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定期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设备配置,增强监督检查的技术含量,提高发现、识别隐患能力。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诊断性检查”,从技术上、管理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先进工具和手段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努力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2.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制定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立项,发改、经信、工商、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搞好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对未落实“三同时”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证照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检查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证照资质,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行为。员工上岗前须经过安全培训,有资质要求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13.不断加大“打非治违”和依法治理力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害辨识、预判分析、预防保护、现场跟班、监督作业等制度措施。强化执法监察,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等措施。相关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记录,将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察指令、拒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人载入“黑名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加大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力度,加强采空区整治,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彻底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全面提升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环节整治,加快推进生产、储存企业“退城进园”工作。抓好烟花爆竹销售、跨县(域)运输、燃放等环节整治,建立职责明确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平安行·你我他”活动,集中解决危险路段、重点车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海上运输“平安海区”创建活动,抓好客滚船、旅游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砂石船和水上水下作业重点整治。深入开展渔业生产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海上作业整治,防止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违章作业。进一步加强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继续做好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强化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严格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扎实推进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农机、涉氨制冷企业、油气管线、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整治,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整治重点和措施。深入开展高危粉尘和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治理,积极推进石材加工企业集约化、园区化管理,关闭不具备条件的企业。
15.加强重大公共活动和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定活动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主办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安全管理;批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单位的统一管理,消除安全管理盲区。
五、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6.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机构建设,充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区域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特别是莱州、莱阳、龙口、蓬莱、开发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加快推进消防特勤站或消防中队建立。进一步完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大型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中小型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高危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7.加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建立涵盖政府及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强企业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工作,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实战演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应急知识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政企联合、社企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应急演练,加强政府相关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各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应急演练工作制度。矿山、化工等高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综合或专项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要实现经常化、常态化,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8.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根据本区域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物资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鲁东矿山应急救援中心、鲁东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以及其他专业救护队伍的作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应急指导和服务。加强事故现场指挥协调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通告、警戒、疏散等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加强事故单位与政府应急救援联动,统筹协调运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严格执行海上“逢七不开”和矿山企业“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分级指导、总结评估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9.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安康杯”知识竞赛及其他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载体,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利用党校培训和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依托驻烟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全面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减少“三违”现象发生。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鼓励、推动大型企业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宣讲团,开展安全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20.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监管监察装备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研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投入,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建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统筹用好安全生产经费,不断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增加安全生产社会保障。
21.不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补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各县市区和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国家级、省级经济园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各县市区和镇街要落实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建立与辖区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专职专干协管员队伍,确保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到位。
22.探索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市、县、乡、企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充实市、县两级专家队伍力量,建立完善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细化专业分工,发挥专家作用,经费要从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整合本地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技术力量,扶持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安全服务委托外包等模式,支持其业务发展,在安全咨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企业管理水平。
2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业达标、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扎实推进标准化企业达标升级活动,充分发挥一级标准化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快二、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巩固提升,探索启动小微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开展标准化拓展活动,将标准化工作重心向小微企业延伸,工作范围向工矿企业以外的行业延伸,拓宽标准化创建覆盖面。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活动,扩大国家级、省级安全社区创建数量,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
24.努力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测、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先进安全生产设备配备,提升监管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实施安全科技投入保障和研发、推广、应用政策激励机制,着力构建政府宏观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科技推进体系。积极调动、引导科技等部门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拓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领域与范围。
七、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能力
25.大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议事规则,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各级政府要安排第一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要安排第一业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亲力亲为,经常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督导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2个月至少1次,县级、镇街领导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建立工作档案,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导。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述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每季度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6.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切实抓好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27.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和监管责任“实名制”,坚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月”等活动,使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个生产经营区域都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要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诺书或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定性定量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28.严格实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诫勉约谈制度。要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准确定性,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要深刻汲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处有隐患、全市受警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发生较大事故或连续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行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相关负责人。
2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违法和事故企业档案,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发生2次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以及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拒不落实政府执法或整改指令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曝光,并建立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安监、工商、金融、工会等部门联合约束机制,1年内在项目审批、财政扶持、规划用地、融资和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30.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形成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指标和责任落实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当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的镇街,年度内或评选周期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综治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禁入规定,限期内不得重新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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