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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监总规划〔2014〕5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构建城乡安全管理联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域安全风险前期研究和分析。加强危险性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管理,合理划定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安全防护距离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布局。结合各地实际编制老城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规划,迁出距生活区过近的危险企业和油气管道设施,把污染工业迁至城市下风下水处。各类开发区、新城区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并且要征求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禁止在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开发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各类开发区、新城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新城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在城市建设尤其是新城区开发及新建城市干道时,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统一敷设通信、电力、给排水、热力等各种管线。严格审查新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强化建设过程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通过验收。
三、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213号)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安全审查等相关手续。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现有生产设施安全改造,加大安全设施改造投入,引导企业发展安全装备和工艺技术,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要求,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施工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政府部门、管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做好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的各环节工作,严肃查处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违法行为,确保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五、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的专项发展规划编制,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投产验收,管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道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审批等事项,各主管单位要主动征求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联防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我省超期服役管道督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能源局: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等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和管线工程设计中存在着隐患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城乡规划和管线工程设计对安全生产要求考虑不充分,产生安全隐患。二是违反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设计、建设,产生隐蔽致灾隐患。三是因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与建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而发生事故或险情。这些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对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安全管理作出重要指示。为全面贯彻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筑牢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防线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交通、能源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刚性约束和城市安全的脆弱性日趋明显,长期积累的安全生产矛盾正在集中显现,特别是早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设施、城镇燃气和输油管线、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和场所潜藏的安全风险辨识、治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城市的生活区与工业区相向发展形成粘连,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形成了新的安全隐患,呈现事故诱因多样化、事故类型复合化、波及范围扩大化和社会影响持久化的特征。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把握好城市原有城区、新的拓展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高风险企业、危险品输送管道之间的关系,在组织编制行业、区域、流域、海域等各类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发展和安全管理论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与行业规划的统筹衔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同步考核评估。
二、加强源头安全风险评价,落实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的安全保障条件
一是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域的安全风险的前期研究和分析。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识别和提出潜在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等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程度,注意规避已有矿山和尾矿库潜在风险。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已存在的企业要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性质开展专项评估,明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对于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依据城乡规划会同企业研究提出整改方案。二是统筹考虑区域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技术规范来开展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建设布局,明确各类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各类管网设施新、改、扩建的规划制定和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敷设,应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安全间距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安全规定。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四是强化涉及光气、液氯等剧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批准或核准工作,从严审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严禁在隔离带内建设任何无关设施。
三、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关
一是紧密结合本地区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产业资源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二是新建或扩建园区的选址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对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大气、地上地下工程管网、园区周边建设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经过科学论证后确定园区的选址及高风险产业的布局。工业园区中各项建设尤其是高风险企业危险品作业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照批准的规划,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定,避免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设施安全相互影响。要建设满足化工园区企业安全、消防、抢险救援能力等需求的配套设施。三是严禁新建城市生活区违反规划向工业园区发展,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为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问题责任主体统筹制定搬迁规划或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沿江、河、湖、海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有防止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等液体流入自然水域造成水体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四是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五是要完善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六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科学规划与建设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四、构建城乡安全管理联防机制,切实消除隐蔽致灾因素
一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现有在建项目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做到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二是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隐患责任主体和防范措施,限期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三是严格审查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强化建设过程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得通过验收,确保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四是加强社会公众安全生产防灾意识、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修订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彼此衔接,完善安全生产危机预防和应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决策和组织管理系统,加快形成完备的人、财、物应急保障体系。五是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安全标准,加强监管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建设,建立安全管理的联防机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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