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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烟安办〔2014〕68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安委会,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大量涌现,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部分交易市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制约着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亟待研究解决。目前正值秋冬季节,天干物躁,市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增多,事故风险加大。为进一步改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1111-1220

二、整治范围

全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商贸市场、工贸市场、农贸市场等。

三、整治内容

(一)市场管理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交易市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交易市场是否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营业前是否经消防部门检查;

3.建设工程是否通过住建部门审批验收;

4.内部大型广告宣传牌匾是否通过城管或相关部门审批;

5.内部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专用通道,安全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并在有效期限内;

6.市场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

7.是否按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是否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8.是否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

9.安全监控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有序,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等);

10. 配电室是否符合安全供电规范要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是否规范;

11.锅炉、电梯、输送传运等特种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在检验期限内;

12. 是否与业户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有霸王条款内容。

(二)承租业户重点检查内容:

 1.使用液化气钢瓶是否在检验期内,是否使用过期或报废的钢瓶,是否具有充装标识,是否按照液化气存量要求设置相应的气瓶间,管路连接部位的管、卡、夹是否紧固有效,是否与供气方签订供(销)气安全协议书;

2. 危化品经营业户是否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3.冷冻食品存储业户液氨制冷库房是否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各类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是否在市场内违规设置宿舍,是否存在“三合一”问题;

5.是否按规定使用取暖设备,是否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是否具有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避险技能;

6.各类用电、用气、用油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是否存有乱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配电箱等现象,是否使用已损开关、插座和超负荷的大功率电器;

7. 危险部位是否张贴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8. 业户是否与市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四、相关要求

1. 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逐一、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工商、质监、住建、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市场开展联合检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整治工作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本次整治取得实效。

2.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与检查。牵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实际,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定检查范围和要点,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

3.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六打六治”和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检查,集中整治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市场,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遇到暴风暴雪等恶劣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各县市区要通过此次整治行动,积极发现、培育一批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场和业户;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等形式,在辖区内推行安全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整治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对整治不彻底、问题没按时整改的市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请各县市区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汇总表于122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兆海;电话:6789697;传真:6789820)。

 

 附件:县市区商品交易市场检查汇总表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41110

 

 

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烟安办〔2014〕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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