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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省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4〕119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以下简称《专家办法》,可从省安监局网站或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网页查看),现就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要求
省安全生产专家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若干专业组(详见附件1),凡符合《专家办法》第六条专家条件要求,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均可申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
二、申报时间
三、申报、审核及公布
专家申请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123.131.165.231:90/,申请所需信息参见《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附件2),不需向省安监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在申报前需仔细阅读《专家办法》和系统中的注意事项。省安监局将对专家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入系统,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行查询。通过省安监局审核的,省安监局将通过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办理相关专家聘任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原《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鲁安发〔2014〕30号),前期曾提出申请第六届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的,此次需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各设区的市安监局和县(市、区)安监局要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各级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待国家和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完善后,将专家信息录入到系统中,信息录入的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省安监局联系人:谢家宣;联系电话:0531-81792172;信息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539-8356566。
附件:1.
2.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11月2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的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为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工作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 1年,任期届满经省安监局工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为若干个小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实践工作;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民主;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工作。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
(二)省安监局从推荐人员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省安监局审批;
(四)由省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证》,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省安监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五)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省安监局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建议名单,报处室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省安监局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指派函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省安监局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事后由省安监局向有关单位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专家组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或成员参加,由省安监局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对专家成员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专题报告省政府。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的,要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家资格,收回聘书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证》;以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义进行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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