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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依照2014年度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及年检情况对登记管理信息进行更新,情况如下:

一、信息更新时间。2015年1月

二、公开位置。http://www.ytajpx.com.cn/content.asp?id=461  

三、公开内容。详见附表

四、公开信息备案。详见附页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信息公开内容

单位名称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

宗 旨 和

业务范围

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相关人员安全培训

住 所

芝罘区红旗里48号

法定代表人

崔贤光

经费来源

自收自支

开办资金

645万元

举办单位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资质许可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培训资质证

 

  (一)业务开展情况:

  2014年度,我单位在市安监局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年举办管理干部培训(再培训)班51期,培训、再培训学员7368人。其中培训班20期,培训3041人;再培训班31期,培训4327人。

  二、举办特种作业培训(复审)班42期,培训(复审)学员3237人。其中培训班26期,培训1943人;复审班16期,复审1294人。

  三、举办班组长培训班3期,共培训276人。

  四、完成了28家企业的标准化评审工作,制作标准化评审报告84本,共计约180万字。

  五、全年授课共计3000多课时,聘用教师200多人次,聘请专家40人次,制作课件1500多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1、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不够开放,步子迈的不大,创新意识不强。二是招生宣传力度不够,缺乏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系沟通,缺少强有力的招生宣传对策,造成特种作业生源流失。三是硬件设施不足,投入力度不够,现有资源尚不能满足部分实作培训项目的要求。

  2、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师资力量储备。加强软、硬件建设。着力加强招生宣传。

  (二)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无

  (三)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无

  (四)涉及诉讼情况;无

  (五)社会投诉情况;无

  (六)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无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无

 

2013年度结余

(万元)

2014 年 度 收 入 (万元)

合   计

其中,财政收入

78

354

0

2014年度结余

(万元)

2013 年 度 支 出 (万元)

合  计

其中,人员经费

146

208

124

附:事业单位章程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

   第三条  单位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里48号。

     第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是经烟台市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搞好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和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的检测检验,普及安全知识,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担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按照烟台市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的批复》(烟编办[2002]1号)文件要求,主要职责是:承担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单位主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区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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